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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和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

(六)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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