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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涉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民族一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培养、选拔民族工作干部,联系民族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处理各族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族问题的突发事件。

(四)民族二处: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农村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用品生产和经营;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

(五)宗教一处:负责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六)宗教二处:负责本市佛教、道教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七)宗教三处:负责本市伊斯兰教工作;负责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八)宣传教育处:协调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宣传工作;参与制订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协助民族学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

(九)行财处:负责本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和民族地区一般补助费的预算、分配和使用;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事务。

(十)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委员。

(十一)监察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工作部署的情况;廉政、勤政情况;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情况;监督检查委(局)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受理对委(局)机关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调查委(局)机关及所属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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