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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民族组
负责人: 韩冰(主任) 工作信箱:
联系电话: (010)88927726 传真: (010)8892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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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民宗办部分民族工作的核准项目手续:
(一)恢复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当事人持父母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书面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即时开具审批证明。
(二)审批清真饮、副食网点,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申请单位和个人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申请登记表、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具证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填写登记表,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按照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工本费: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大)10元/份;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小)6元/份;
   铝制清真标志牌(大)  40元/块;
   铝制清真标志牌(小)  30元/块;
   塑料清真标志牌     5元/份;
(三)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负责人:张勇
   咨询电话:8892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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