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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清真专用标志、清真经营许可证”须知

一、生产和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经销企业不少于25%,生产企业不少于10%。
2、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照主应为具有请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企业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有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销、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职工食堂须设清真灶。
3、使用的牛、羊、驼、鸡、鸭等肉食原料必须是清真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4、食品店、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得少于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必须专用,工作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混岗。
5、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在经营场所食用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6、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营、集体、股份制饮副食企业申请办理“清真专用标志、清真经营许可证”,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本企业生产、经销清真食品原料的清真经营许可证或清真屠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县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民族申领填写申请登记表,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盖章并由民族宗教办公室现场检查合格后,发放“清真专用标志、清真经营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清真专用标志、清真经营许可证”,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照主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卡)、生产经销清真食品原料的清真经营许可证或清真屠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申领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交工商营业执照照主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由民族宗教办公室现场检查合格后,发放“清真专用标志、清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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