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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系统权力清单(2017版)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行使层级 |
1 | 行政许可 | 大型国际活动期间设置为外国人提供宗教服务的临时活动处所认可 | 市级 |
2 | 行政许可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市级 |
3 | 行政许可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 市级 |
4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区共有 |
5 | 行政许可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 市级 |
6 | 行政许可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市级 |
7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市区共有 |
8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批 | 市级 |
9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市区共有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准 | 市级 |
1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市级 |
12 | 行政许可 |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事先备案 | 市区共有 |
13 | 行政许可 | 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 市级 |
14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 市级 |
15 | 行政许可 | 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设置批准 | 区级 |
16 | 行政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 区级 |
17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区级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19 | 行政处罚 | 对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负有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2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6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7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8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2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3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6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8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宗教院校或者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者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3 | 行政处罚 | 对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级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级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宗教院校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骋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级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级 |
4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49 | 行政处罚 | 对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区共有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少于25%,在生产单位少于10%;负责人中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成员;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以及单位的职工食堂没有设清真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2 | 行政处罚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3 | 行政处罚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包装上未印有清真标志,牛、羊、驼、鸡、鸭等未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没有清真屠宰证明,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4 | 行政处罚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足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没有专用,服务人员与非清真柜混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5 | 行政处罚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经营场地食用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级 |
56 | 行政强制 | 限期拆除擅自设立的露天宗教造像 | 市区共有 |
57 | 行政给付 | 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 市区共有 |
58 | 行政给付 | 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给予专项扶持 | 市区共有 |
59 | 行政给付 | 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 | 市级 |
60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区共有 |
61 | 行政确认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设施、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事先确认 | 市区共有 |
62 | 行政确认 | 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境前确认 | 市级 |
63 | 行政确认 |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市区共有 |
64 | 行政奖励 | 对首都民族团结进步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级 |
65 | 其他 | 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培训班、宗教场所外传教、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未经备案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的宗教活动 | 市区共有 |
66 | 其他 | 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市区共有 |
67 | 其他 | 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区共有 |
68 | 其他 | 宗教培训班备案 | 市区共有 |
69 | 其他 | 民贸民品定点企业确认 | 市级 |
70 | 其他 | 取缔非法宗教团体 | 市区共有 |
71 | 其他 | 对民贸民品定点企业给予贴息贷款的审核 | 市级 |
72 | 其他 | 对民族宗教类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初审 | 市区共有 |
73 | 其他 | 对民族宗教类基金会年检进行初审 | 市级 |
74 | 其他 | 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 区级 |
75 | 其他 | 民族、宗教类基金会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级 |
76 | 其他 | 藏传佛教寺院定员数额备案 | 市区共有 |
77 | 其他 | 对宗教团体上报的宗教房产产权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市级 |
78 | 其他 | 对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进行初审 | 市区共有 |
79 | 其他 |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 市区共有 |
80 | 其他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初审 | 市级 |
81 | 其他 | 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 市级 |
82 | 其他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 | 市级 |